《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4期目录
《中国应用法学》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国家级学术期刊,在2021年正式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目录,成为自2017年以来新创办法学期刊中唯一当选的刊物。
【高端论坛】
1.体系化思维对民事裁判统一性的内在约束
——以《民法典》适用为视角
贺小荣
2.认罪认罚案件如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龙宗智
【本期特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孙福辉
【专题策划·《反有组织犯罪法》研究】
4.《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刑事程序规则的发展与适用
莫洪宪
5.《反有组织犯罪法》中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理解与适用
蔡 军
【专题策划·裁判文书理论研究】
6.论裁判文书的说理空间
赵朝琴
7.裁判文书引用法条的原理与技术
刘风景
8.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现实图景与完善路径
罗 灿
【涉外法治研究】
9.“双碳”目标下我国涉外气候变化诉讼的发展动因与应对之策
秦天宝
10.日本刑事法官是如何判案的
黎 宏
【法学专论】
11.《民法典》居住权类型之比较研究
马 强
12.在线诉讼的中国模式与未来发展
谢登科
1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两次修改与重点解读
潘 杰
14.管理人处分财产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李盛烨
15.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认定中的利益衡量与平衡路径
熊文邦
【实证研究】
16.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21年度司法应用报告
郭 叶 孙 妹
【法律评注】
17.《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的定义与订入控制)评注
殷秋实
1.体系化思维对民事裁判统一性的内在约束——以《民法典》适用为视角
作者: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民法典》以法律关系为“轴”进行编订纂修,有机整合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9部民事单行法,构建了完整系统的规范体系。《民法典》的体系化,要求人民法院根据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依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上位规定优于下位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等规则“找法”;在找到可供适用的法律规范后,要充分发挥《民法典》的体系化功能,综合考虑外在规范体系和内在价值体系“释法”;在没有找到可供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要根据体系化功能填补法律漏洞。
关键词:《民法典》 体系化 统一性 法律适用
2.认罪认罚案件如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作者: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是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坚持法院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独立判断,从而有效发挥对案件质量的把关作用。审判实践中,应当坚持依照法定证明标准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有效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应当正确把握量刑标准,遵守改变量刑建议的正当程序;应当保障有效辩护,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审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特殊性。
关键词:刑事诉讼 认罪认罚从宽 以审判为中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理解与适用
作者:孙福辉(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副主任)
摘要:2022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建设的要求。本文介绍了该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对于司法应用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区块链在司法领域应用的总体要求和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建设要求,探讨了区块链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典型场景,并对形成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区块链司法领域应用模式做了未来展望。
关键词:智慧法院建设 区块链技术 司法区块链联盟 司法公信 社会治理
4.《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刑事程序规则的发展与适用
作者:莫洪宪(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虽然《刑事诉讼法》等既有立法、司法规定也涉及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刑事程序问题,但是专门性、系统性不足。《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的刑事程序规则不仅继承了既有规范,而且创新、完善了不少具体规则,在实践中应准确予以理解、适用。在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层面,应注重特殊羁押与执行规则、减刑与假释规则的适用。在财产处置层面,应注重财产查询与紧急措施规则、合法财产处置规则、涉案财产审查和处置规则的适用。在特殊人员保护层面,应注重前置保护规则、证人保护规则、参照保护规则的适用。
关键词:《反有组织犯罪法》 刑事程序规则 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 财产处置 特殊人员保护
5.《反有组织犯罪法》中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蔡军(河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域内外有关有组织犯罪概念的分歧,源自有组织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和法律的地方知识属性。由于内涵与外延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我国理论上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争议也很大。在制度层面,我国有组织犯罪概念规范表述历经了时代迭变,尤其是恶势力概念在演变中逐渐实现了“半制度化”。《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非常明确且相当完整地界定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即有组织犯罪涵盖了恶势力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三种发展形态与“组织罪”“行为罪”两种行为类型,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有组织犯罪概念体系。《反有组织犯罪法》中“恶势力组织”统摄了“恶势力团伙”和“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恶势力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定位保持了一致。
关键词:《反有组织犯罪法》 有组织犯罪 恶势力组织 有组织犯罪概念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6.论裁判文书的说理空间
作者:赵朝琴(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
摘要:说理空间是裁判文书说理的存在形式,包含长度、宽度和高度三个维度。其中,说理程序维度对应三维空间长度,说理实体维度对应三维空间宽度,说理标准维度对应三维空间高度。说理三维空间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互相交融的有机统一体,既为裁判文书共性说理划定明确边界,又为裁判文书个性说理留有充分余地,具有内在的逻辑性。
关键词:说理空间 程序维度 实体维度 标准维度 内在逻辑
7.裁判文书引用法条的原理与技术
作者:刘风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裁判文书应当依法援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判决和裁定的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标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引用具体条文时,需整条援引。本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鉴版)》2016年到2020年共5个年度的109件“裁判文书”引用法条的状况进行观察,发现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法条包裹过大,法律简称混乱,法条不带引号,加载冗余信息,介词使用随意等。裁判文书引用法条的价值目标是维护审判权独立运行,推进审判公开,规范自由裁量权,以“释法”吸纳“说理”。裁判文书引用法条应当遵循准确、便利、合宪、具体、统一等基本准则。
关键词:裁判文书 引用 法条 依法裁判
8.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现实图景与完善路径
作者:罗灿(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证据说理是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事实认定说理和法律适用说理的基础。本文拟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为视角,对证据说理进行研讨。繁简分流是证据说理的前提,有必要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争议情况等进行繁简分流,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明确证据说理的重点所在。当前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简单堆砌证据的“回避说理”、缺乏认证分析的“模糊说理”、证据说理与事实说理脱节的“分离说理”。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提出科学列举证据、坚持必要性说理,增强认证分析、坚持针对性说理,注重证据说理与事实说理相结合、坚持整体性说理,从而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关键词:刑事裁判文书 文书说理 证据说理 证据裁判原则
9.“双碳”目标下我国涉外气候变化诉讼的发展动因与应对之策
作者: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基地主任)
摘要:《巴黎协定》之后,气候变化诉讼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气候变化诉讼在国际上经历了一个逐步确定化、体系化的过程。各国气候变化诉讼司法实践也充分证明了其对一国气候政策的影响力。我国虽然已就气候变化诉讼问题开展研究,但目前仍缺乏实践积累,对涉外气候变化诉讼的关注度也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当前国际气候谈判受阻,部分国家迫切希望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其气候政治目标,是我国有必要发展涉外气候变化诉讼的外源性因素,而国内“双碳”目标的设定则为涉外气候变化诉讼发展提供了内生动力。我国参与涉外气候变化诉讼的方式包括应诉、主动起诉和提交咨询意见,其中,应诉的我国被告应充分运用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规则维护我国合法权益;主动起诉前应审慎选择案件类型、被告性质、起诉方式和准据规则。为确保涉外气候变化诉讼顺利发展,我国应在政治环境营造、理论研究、实践积累和人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
关键词:碳达峰 碳中和 涉外气候变化诉讼 气候司法
10.日本刑事法官是如何判案的
作者: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刑事审判中,如何释法说理是一个重要问题。日本刑事裁判中的三个做法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一是讲政治,即在案件的审理上,考虑大是大非的政治问题,对和政治思想有关的劳动、公安、教育事件从严、强调秩序,相反地,在没有政治色彩的一般案事件上则重视人权、大胆审判;二是讲道理,即将法律问题技术化,通过抽象肯定、具体否定,对不明确的法律用语进行扩张或者限缩解释,以对现实中的事实进行涵摄;三是讲传统,即不盲从理论,而是将审判实践中的有益传统上升为理论,并引领理论发展。
关键词:释法说理 日本刑事司法 讲政治 讲道理 讲传统
11.《民法典》居住权类型之比较研究
作者:马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法学博士)
摘要:居住权基于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人役性居住权和用益性居住权,意定居住权和法定居住权,法院裁判设立的居住权。《民法典》以设立方式为标准,将居住权划分为合同设立的居住权、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和法院裁判设立的居住权三类,以此为主线,衍生出人役性居住权和用益性居住权。不同类型的居住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不同,要在具体案件中准确划分居住权的类型,确保其发挥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功能,以满足不同主体对居住权的多重需要。
关键词:居住权 类型划分 功能发挥
12.在线诉讼的中国模式与未来发展
作者:谢登科(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电子诉讼系统平台是在线诉讼活动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我国在线诉讼实践探索中存在“统一系统平台模式”和“多元系统平台模式”之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线诉讼的“当事人同意”原则,为在线诉讼适用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当事人同意”不宜界定为当事人授权同意,它本质上是在线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线诉讼的“同等法律效力”原则,它通过简约立法方式赋予在线诉讼活动相应法律效力,让我国在线诉讼活动不再面临无法可依的问题。为解决原生型在线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危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在线诉讼程序法,将我国在线诉讼实践探索的成功经验予以法律化和制度化。
关键词:在线诉讼 电子诉讼平台 程序选择权 同等效力 数字正义
1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两次修改与重点解读
作者:潘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民法典》颁行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历经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重在清理与《民法典》不相适应的规定,第二次修改则聚焦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并实现城乡统一。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对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加强人身权利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 人身损害赔偿 修改 解读
14.管理人处分财产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作者:李盛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三级高级法官,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处分财产的职责,但对于管理人处分财产是否区分重大财产和一般财产、债权人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处分重大财产、管理人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程序要求和效力要件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影响了管理人职能的发挥和破产程序的运行。本文立足我国破产法实践,通过分析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介绍我国现有管理人处分财产制度并与域外进行对比,提出五点修改完善管理人处分财产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处分财产
15.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认定中的利益衡量与平衡路径
作者:熊文邦(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竞争方式的多样化与行为主体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使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伴随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这给法院如何平衡好社会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无论是侧重保护经营者利益的“私益优先”模式,还是侧重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益优先”模式,均难以达到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元的利益保护模式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意图和法律精神,法院应逐渐树立“多益平衡”的审裁理念。首先,法院在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时须将消费者利益作为独立单元,并通过裁判实现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其次,通过捍卫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最后,利益冲突的本质是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法院应根据法的价值位阶平衡多方利益冲突,优先保护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利益。
关键词:互联网 不正当竞争 消费者利益 经营者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利益平衡
16.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21年度司法应用报告
作者:郭叶(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副总编、《北大法宝文粹》主编);孙妹(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部副主任、《北大法宝文粹》副主编)
摘要: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31批共计178例指导性案例。本文以178例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使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从多种维度对指导性案例发布和应用情况进行应用及比较研究。报告还围绕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案由、地域、审理法院、援引类型及应用结果进行了具象化分析,综述中通过数据来反映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现状,以呈现2021年度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的变化,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 司法应用 审理法院 大数据分析
17.《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的定义与订入控制)评注
作者:殷秋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民法典》第496条两款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和订入控制。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包括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目的和未与对方协商。其中,拟定方不限于合同当事人,未与对方协商则强调相对人只能表示同意与否,无法改变条款的内容。订入控制是在合同的一般订立规则之上,添加了格式条款使用人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就提示义务的对象,“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解释为异常条款。提示方式的合理性要考虑提示的方法、时间和程度等,同时有必要区分纸质和网络载体。说明义务以相对方请求为前提。格式条款的订入需要相对方的同意,同意可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作出,但概括同意不能使未经提示、说明的条款成立。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或相对方没有同意时,格式条款未成立,不订入合同。
关键词:格式条款 订入控制 提示义务 说明义务 未订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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